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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部门:
为加强学院的婚育管理,根据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及计生委有关文件相关规定,通知如下:
一、婚育管理
(一)实行晚婚:男性满25周岁、女性满23周岁结婚为晚婚。教职工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手续后,须到学院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,以便及时掌握和办理生育、独生子女有关手续。
(二)实行晚育:已婚女职工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者为晚育。符合条件生育一个子女者,持结婚证、身份证、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初婚证明、夫妻双方免冠2寸登记照片一张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。
(三)已婚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后和生育子女一个月后,及时上报组织人事处。
(四)计划生育不在本学院管理的人员,及时开具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的证明,已备上级部门审查。
(5)对已生育的女职工,顺产3个月后,剖腹产6个月后,应及时做好节育措施,并把措施的证明及时报组织人事处,以备上级部门审查。
二、要求
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,为了切实落实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,请各部门认真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。
组织人事处 |